引註及參考文件格式

為維持《法制史研究》刊物之整體性及其學術水平,是以對於所賜稿件有如下之撰稿格式 (Writing Style) 要求,惠請所有惠賜鴻文之投稿人,能依據本刊之要求之格式進行寫作,以降低審稿後之版面調整時間。

一、引註文獻格式

(一)引註基本格式

1.請用橫式(由左至右)書寫。

2.文稿請按題目、作者、中英文提要、中英文關鍵詞、簡目、正文、圖片、引用書目之次序撰寫。節次或內容編號請按一、(一)、1、(1)……之順序排列。中英文提要請勿超過五百字。

3.請一律用新式標點符號。《》用於書刊,〈〉用於論文及篇名,「」用於平常引號,『』用於引號中之引號。在正文中,古籍書名與篇名連用時,可省略篇名符號,如《史記‧游俠列傳》。除破折號、省略號各佔兩格外,其餘標點符號均佔一格。

4.正文每段第一行空兩格,字體採用細明體。獨立引文則每行縮三格,不必加引號,字體採用標楷體。

5.請一律用腳註,並置於標點符號之後。本刊採同頁註格式,並請使用阿拉伯數字將註釋連續編號。

6.第一次提及的帝王或年號請附加公元紀年。例如:昭帝元鳳三年(前78),唐大曆(766-779)年間。干支及其他中外非公曆紀年,亦請括注公曆。外國人名第一次提及時,請附原名。正文中的中日韓帝王或年號,請用中文數字紀年;其餘之紀年,請用阿拉伯數字表示。

7.引用專書或論文,請參酌下列格式:

   (1)中日韓文專書:作者,《書名》(出版地:出版者,公元年份),頁碼。例如:
(清)張廷玉等,《明史》(北京︰中華書局,1974)卷116,〈諸王列傳一〉,頁3576-3578。
陸寶千,《清代思想史》(台北:廣文,1983三版),頁381。
(2)中日韓文論文:作者,〈篇名〉,《刊物名稱》×卷×期(公元年月),頁碼。例如:

莊吉發,〈故宮博物院典藏清代台灣司法檔案〉,《法制史研究》1(台北︰中國法制史學會,2000.12),頁76-78。

(3)網路資訊:作者,資料庫名稱
網址,日期,讀取時間。例如:
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「漢代簡牘數位典藏系統」
http://ndweb.iis.sinica.edu.tw/woodslip_public/System/Main.htm,讀取2018.7.9。
張俊民
2018〈《甘肅秦漢簡牘集釋》校釋之十三〉,簡帛網
http://www.bsm.org.cn/show_article.php?id=2969,2018.1.13,讀取2018.7.9。

(4)西文專書、論文格式,請比照中日韓文格式,惟西文書名及期刊名請用斜體字或劃底線,西文篇名請加""。例如:

Martin Wilbur, Sun Yat-sen: A Frustrated Patriot(New York: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, 1975), pp. 102-103.
Martin Wilbur, Sun Yat-sen: A Frustrated Patriot(New York: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, 1975), pp. 102-103..
西文期刊例如:
James M. Osbom, "Tomas Birch and the General Dictionary(1734-41)", Modern Phiology, 36(Aug. 1938), pp. 25-46。

(5)第一次引書或文章時應注明全名及出版項,第二次以後可用簡稱。

(6)引用原版或影印版古籍,請務必注明版本與卷頁.影印版古籍請注明現代出版項。例如:

劉向,《列女傳》(道光十三年振綺堂原雕,同治十三年補刊,梁端校讀本)卷2,頁12。
王鳴盛,《十七史商榷》(台北:樂天,1972影廣雅書局本)卷12,頁1。

8.圖表照片須注明資料來源,並加編號。引用時請注明號碼,勿使用「如前圖」、「見右表」等表示方法。圖表照片限用黑白,並盡量置於正文之後。

9.來稿如附有引用書目,格式請比照腳註中之引書格式,然出版項不加(),西文之姓氏亦需改置於前。書目請按文獻史料(檔案、原典、考古報告等)、近人著作(中日韓在前、西文在後)之次序分類列出。近人著作請按作者筆劃排列(由少至多)。

10.英文摘要之漢字拼音,原則上請採用大陸拼音方式。

11.本刊為雙匿名審稿制,故來稿不可有「拙作、拙著」一類可使審查者得知作者身分的敘述。

二、參考文獻格式

(一)應列入參考文獻之引用資料範圍:

        為利讀者查詢資料,除法令裁判、新聞報導等資料性文獻得不列入外,凡正文(含附錄)所引註的所有書目篇章均須列入參考文獻。參考文獻頁目置於正文及附錄之後,英文摘要及關鍵詞之前。

(二)參考文獻排列順序

      1.引用之書目篇章須區分為中文文獻與外文文獻,中文文獻在前,外文文獻在後,外文文獻依照日文文獻、英文文獻、德文文獻及法文文獻之順序分別陳列,其陳列無須加註編號。

      2.個別部分中,中文部分與日文部分依照作者姓氏之筆畫數由少至多陳列,其他外文部分則依照字母順序陳列,同一作者具多數引用書目篇章時,則依照年代先後排序,年代均以西元紀年定之,排序無須加註編號。

(三)參考文獻之基本格式

參考文獻之基本格式原則上同引註之基本格式,無須註明引用頁碼,但須另註明起迄頁數(專書與學位論文除外)。具體範例如:

陳惠馨,〈傳統中國法律的特色-法典、秩序觀與審判制度的比較觀點〉,《法制史研究》21(台北︰中國法制史學會,2012.6),頁191-220。

相關文件 下載
《法制史研究》引註及參考文獻格式(2018.7修訂).docx(21.35KB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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