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HS Charter

 

中國法制史學會章程 (The CLHS' Charter is only available in Chinese)

◎ 65.09.04 成立大會通過。
◎ 67.09.20 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七條第一款及增訂第二十條。
◎ 74.09.14 會員大會通過於第十三條後增加一條,稱為第十四條,原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,以下順延。
◎ 86.12.06 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九條、第十八條第一款
◎ 90.12.22 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十八條第一款
◎ 95.03.25 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四條、第十七條、第十八條部分用語,並修正第五條、第六條、第七條、第十一條之內容。
◎ 104.03.07 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
◎ 105.03.05 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五條第一款、第五條第二款、第六條第一款、第八條第二款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四條第三款、第十四條第四款、第十七條
◎ 108.03.16 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七條第三款、第四款之內容。

以下章程劃有底線者,表示係最新修訂之條文。

第一章總則
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法制史學會。
  第二條 本會以中國法制史及比較法制史之研究為宗旨。
 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第二章任務
 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  1. 舉辦討論會及學術演講會
  2. 發行學術著作及定期刊物。
  3. 促進與外國學術界之交流。
  4. 其他有關法制史研究之事項。
第三章會員
  第五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具備下列條件者,得為本會會員,惟會員身分由當事人自行選擇:
  1. 普通會員:從事法制史及相關領域研究之學者,或對法制史有研究興趣與心得者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普通會員。
  2. 學生會員:就讀於大學或研究所碩、博士班,從事法制史及相關領域研究或對法制史有研究興趣與心得之學生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學生會員。
  3. 榮譽會員:對法制史學術研究或本會之發展有特殊貢獻之人士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,得邀請為榮譽會員。
    普通會員、學生會員之入會,須由至少一人以上之介紹,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。學生會員畢業後,即自動轉成普通會員,無須再行審查。
    榮譽會員之入會,須由會員五人以上之推薦,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。
 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:
  1.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  2.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  3. 參與第四條所列各款活動。
  4. 其他權利。
 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左列義務:
  1.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
  2. 繳納會費。
    前項第二款之義務,於榮譽會員不適用之。
第四章組織
 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。
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,會員需親自或委任出席,會員大會之開會方式不得以視訊會議為之。
  第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為執行機關,置理事十一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並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,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。
  第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為監督機關。置監事三人。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。
 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,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。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,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,視為親自出席。但如涉及選舉、罷免事宜,不得採行視訊會議。
  第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,任期各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 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有不得已事由,經會員大會之決議,得辭去其職務。
本會理監事怠於職務、違反法令,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者,經會員大會決議,予以解職。
  第十四條 會員得隨時以書面向理事會聲明退會。
會員連續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出席會員大會,或積欠二年會費即自動停權,並由理事會決議除名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,但在未為除名之決議前已繳清所欠會費者,准予復權。
會籍之起算日為每年之四月一日。
  第十五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。
  第十六條 理事會得聘請對中外法制史卓有研究之學者為本會顧問。
  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、財務長一人、秘書若干人。
本會出版之法制史研究,設總編輯一人、執行編輯、助理編輯若干人。
第一項之人選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解任時亦同。
總編輯由理事長推薦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,解任時亦同。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執行編輯與助理編輯由總編輯推薦,經編輯委員會同意後聘任,解任時亦同。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五章經費
 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  1. 普通會員會費每年新台幣二千元,學生會員一千元。
  2. 補助費。
  3. 捐款。
  4. 其他收入。
第六章附則
  第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 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內政部核准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  第二十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現有財產,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
 

相關文件 下載
法制史學會章程 20190316.docx(21.20KB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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