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法制史學會章程 (The CLHS' Charter is only available in Chinese)
◎ 65.09.04 | 成立大會通過。 |
◎ 67.09.20 | 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七條第一款及增訂第二十條。 |
◎ 74.09.14 | 會員大會通過於第十三條後增加一條,稱為第十四條,原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,以下順延。 |
◎ 86.12.06 | 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九條、第十八條第一款 |
◎ 90.12.22 | 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十八條第一款 |
◎ 95.03.25 | 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四條、第十七條、第十八條部分用語,並修正第五條、第六條、第七條、第十一條之內容。 |
◎ 104.03.07 | 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 |
◎ 105.03.05 | 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五條第一款、第五條第二款、第六條第一款、第八條第二款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四條第三款、第十四條第四款、第十七條 |
◎ 108.03.16 | 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七條第三款、第四款之內容。 |
以下章程劃有底線者,表示係最新修訂之條文。
第一章總則 | ||
第一條 | 本會定名為中國法制史學會。 | |
第二條 | 本會以中國法制史及比較法制史之研究為宗旨。 | |
第三條 | 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。 | |
第二章任務 | ||
第四條 | 本會之任務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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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會員 | ||
第五條 |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具備下列條件者,得為本會會員,惟會員身分由當事人自行選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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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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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 本會會員有左列義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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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組織 | ||
第八條 |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。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,會員需親自或委任出席,會員大會之開會方式不得以視訊會議為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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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| 本會設理事會為執行機關,置理事十一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並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,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。 | |
第十條 | 本會設監事會為監督機關。置監事三人。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。 | |
第十一條 | 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,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。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,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,視為親自出席。但如涉及選舉、罷免事宜,不得採行視訊會議。 | |
第十二條 |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,任期各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 | |
第十三條 | 本會理事有不得已事由,經會員大會之決議,得辭去其職務。 本會理監事怠於職務、違反法令,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者,經會員大會決議,予以解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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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 | 會員得隨時以書面向理事會聲明退會。 會員連續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出席會員大會,或積欠二年會費即自動停權,並由理事會決議除名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,但在未為除名之決議前已繳清所欠會費者,准予復權。 會籍之起算日為每年之四月一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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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條 |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。 | |
第十六條 | 理事會得聘請對中外法制史卓有研究之學者為本會顧問。 | |
第十七條 |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、財務長一人、秘書若干人。 本會出版之法制史研究,設總編輯一人、執行編輯、助理編輯若干人。 第一項之人選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解任時亦同。 總編輯由理事長推薦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,解任時亦同。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執行編輯與助理編輯由總編輯推薦,經編輯委員會同意後聘任,解任時亦同。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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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經費 | ||
第十八條 |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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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附則 | ||
第十九條 |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另訂之。 | |
第二十條 |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內政部核准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 | |
第二十一條 |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現有財產,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 |